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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金融債權的原因以及對策

  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規范金融機構行為已成為各金融機構的工作重點。因此,為進一步落實金融債權,各商業銀行均加大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金融債權債務糾紛的力度。從我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擔保合同糾紛、票據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委托貸款糾紛、證券回購糾紛等一審金融糾紛案件來看,不僅案件數量居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爭議的標的額也越來越大。那么形成金融債權有哪些原因和對策?接下來由不良資產網小編為大家解釋。
  一.形成金融債權的原因
  1.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降低
  各金融機構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流入產品老化、結構失衡、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這部分國有企業因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作,觀念轉變慢、技術水平低、產品老化多、服務意識弱,難以適應企業改革的步伐。他們當中有的不顧自身經濟實力“借雞生蛋”負債經營;有的因“三角債”困擾,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維持生計等。同時他們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也在逐步喪失。涉訴時借款人、擔保人企業實際上已處于關、停、并、轉等不正常運轉狀態的約占此類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債務人確無償還能力外,在許多情況下則是債務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賴就賴的辦法,加上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客觀上助長了一些逃債者的僥幸心理,致使金融債權難以實現。
  2.企業借改制逃廢、懸空銀行債務
  有的企業借改制之機,實行母體裂變,分立成幾個企業法人,但分資產不分債務,將原企業的資產分光,債務無人負擔;有的企業采取所謂的“脫殼經營”,成立新的法人實體,新體接收原企業的有效資產而不承擔原企業的債務,留下徒具空殼的老企業應付債權人。如蚌埠商儲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資格的新體華運公司,原老體的有效資產房地產,現均以新體華運公司的名義辦理了房地產所有權證,而老體已無任何資產,以此來逃脫銀行債務。
  3.有的借款人借銀行之間相互競爭,利用合同騙取信貸資金
有些借款人利用銀行間的競爭,從多個金融機構開戶,以規避監督,有的故意用租賃、承包及自行開辦的企業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他們為了達到貸款的目的,采用請客送禮、游山玩水等賄賂手段,拉攏腐蝕有關信貸人員。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為擔保;有的用同一標的物與多家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貸款無法收回。
  4.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審查不嚴是造成金融資產流失的一個內部原因
 有些銀行在貸款時未按規定操作,沒有嚴格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貸;有些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權屬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實現上述權利的可行性審查不實就輕易放貸;有些銀行個別人員甚至發放“關系貸”、“人情貸”、“金錢貸”等等。這些違規放貸和腐敗行為直接導致了日后貸款無法收回,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二.形成金融債權的對策
  1.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為裁判后的執行創造條件。對金融機構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的均依法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資產及時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防止債務人在案件審理期間轉移、藏匿財產等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在訴訟保全過程中,對金融機構提供債務人有財產的,依法進行保全,對金融機構提供債務人財產線索的,在審理中注意查明債務人的財產也進行及時查封。       
  2.對借款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原有金融債務承擔方面,不輕易免除有關當事人的債務。借款企業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財產流向追加當事人,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借款人的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金融機構已同意,否則在企業分立、兼并中,原企業對債務承擔的自行約定對金融機構無效,以此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3.為維護金融秩序,我們堅決制裁企業之間違規拆借資金及企業向非銀行、非金融機構借款等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我們在受理此類非法借款案件時,不但判決其借款行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無效,同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制裁。
4.從穩定大局出發,堅持“三個有利于”的原則,注意協調銀企之間關系,把嚴肅執法、公正裁決同經濟發展有機地統一起來。通過以上的對策,我院近年來已審理了百余件金融機構起訴的借款、擔保、抵押、股票、債券、信用證等金融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協調銀企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