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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投資

  1、投資原則
 
  不良資產投資原則應主要依據財務會計原則,投資企業在購買打包的不良資產后,應將其作為一項投資資產核算,以購買價格作為入賬基礎。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以實際發生額分別確認。另外,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債務人除現金之外還可能會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債權人依法取得的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 (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另外還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這些抵債資產,均屬投資企業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通過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需要根據不同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分類歸納,資產處置中發生的費用存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從而對各方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目前,會計上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原則: 1. 收付實現制原則。2. 權責發生制原則。
 
  2、資產組合
 
  不良資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的預計損失金額。狹義的不良資產是指銀行不良資產,即銀行投放貸款后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于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那部分貸款。 投資公司對于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準(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