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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以及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因此,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力度。从我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贷款纠纷、证券回购纠纷等一审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那么形成金融债权有哪些原因和对策?接下来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解释。
  一.形成金融债权的原因
  1.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
  各金融机构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入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这部分国有企业因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观念转变慢、技术水平低、产品老化多、服务意识弱,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步伐。他们当中有的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借鸡生蛋”负债经营;有的因“三角债”困扰,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计等。同时他们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在逐步丧失。涉诉时借款人、担保人企业实际上已处于关、停、并、转等不正常运转状态的约占此类案件的50%左右。目前,除部分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外,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债务人故意采取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一些逃债者的侥幸心理,致使金融债权难以实现。
  2.企业借改制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企业法人,但分资产不分债务,将原企业的资产分光,债务无人负担;有的企业采取所谓的“脱壳经营”,成立新的法人实体,新体接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而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如蚌埠商储公司改制后,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体华运公司,原老体的有效资产房地产,现均以新体华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而老体已无任何资产,以此来逃脱银行债务。
  3.有的借款人借银行之间相互竞争,利用合同骗取信贷资金
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4.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是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一个内部原因
 有些银行在贷款时未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二.形成金融债权的对策
  1.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金融机构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均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保全,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在审理中注意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也进行及时查封。        
  2.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借款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已同意,否则在企业分立、兼并中,原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自行约定对金融机构无效,以此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为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坚决制裁企业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及企业向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在受理此类非法借款案件时,不但判决其借款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4.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注意协调银企之间关系,把严肃执法、公正裁决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以上的对策,我院近年来已审理了百余件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抵押、股票、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银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