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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

  1、投资原则
 
  不良资产投资原则应主要依据财务会计原则,投资企业在购买打包的不良资产后,应将其作为一项投资资产核算,以购买价格作为入账基础。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实际发生额分别确认。另外,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除现金之外还可能会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债权人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 (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另外还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这些抵债资产,均属投资企业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通过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分类归纳,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费用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对各方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会计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原则: 1. 收付实现制原则。2. 权责发生制原则。

  2、资产组合
 
  不良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的预计损失金额。狭义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良资产,即银行投放贷款后形成的银行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账状态而面临风险的那部分贷款。 投资公司对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